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中面临基层主体资格缺位、磋商协议监督缺位、专项资金管理滞后等一系列瓶颈问题。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委员、苏州科技大学城市发展智库(高级研究院)副院长宋青建议健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化解这些难题。
“在条件较为成熟的区域,建议设区市人民政府统一授权基层人民政府开展辖区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在基层开展赔偿磋商试点工作,基层人民政府可以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组织,全权处理本辖区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事宜。”宋青委员说。
关于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磋商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问题,宋青委员建议:“若不能马上履行到位,可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若无法达成磋商协议,拟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可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检察机关也可以依职权决定支持起诉。磋商未成,政府拟不提起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由市级检察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调取相关的证据材料。”
“赔偿权利人应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合作。”宋青委员建议,推进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督促赔偿、支持起诉、公益诉讼等程序,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优势,为赔偿磋商筑牢法律基础,形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追偿合力。
本报北京3月6日电(记者操余芳)环境公益诉讼作为我国环境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国政协委员,民盟中央委员、重庆市委副主委,重庆市政协副秘书长刘文贤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检察公益诉讼法律体系。
刘文贤委员认为,在制度构建中,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具有立体化、多维度的视野和目标,要着眼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
“受环境公益诉讼赔偿金或修复费用性质所限制,法院不能直接判令被告向公益诉讼原告支付环境公益诉讼赔偿金或修复费用。”对此,刘文贤委员建议建立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制度,明确适用对象、适用条件、监督范围、执行流程、监督措施、公示等,必要时引入第三方生态修复管理机构对基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与行政主管机关通过行政命令救济生态损害功能相重叠。”刘文贤委员建议明确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比如,社会组织在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前,应将环境公共利益受损害情况通报给环境行政主管机关,环境行政主管机关未予以解决的,社会组织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本报北京3月6日电(记者白鸥)“内蒙古检察机关的草原检察直通车让我眼前一亮。”提到公益诉讼,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淮北市人民医院党委委员、副院长任千里对记者讲起自己参加的一次视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经历。
2019年,最高检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内蒙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给任千里代表留下深刻印象的草原检察直通车亮点很多,既具备派驻检察室的基本功能,也是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利器,检察人员通过车载无人机提供的影像资料,可及时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公益诉讼,是很多代表密切关注的工作。2020年以来,检察机关部署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2020年9月,最高检印发《关于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指导意见》,提出要积极稳妥办理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生物安全、妇女儿童及残疾人权益保护、网络侵害、扶贫、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公益损害案。
在安徽,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个人隐私信息屡受侵犯问题,滁州市琅琊区、宿松县、利辛县等地检察院先后对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被告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针对辖区两座汉代古墓被盗挖情况,淮北市检察院及时向相关部门发送诉前检察建议,促使被破坏的古墓及时得到抢救……
“检察机关聚焦个人信息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开展公益诉讼‘等’外探索,我认为很有必要,也非常赞同。”任千里代表说。
“凡是老百姓利益受到非法侵害的地方,就是检察利剑出鞘的地方!个人信息安全、高铁沿线安全等关键词多次出现在‘等’外‘保护圈’,检察机关关注涉及群众、公共利益的痛点、难点领域,为检察机关点赞。”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主任范鹏希望检察机关继续积极稳妥探索公益诉讼“等”外领域,“为守护百姓美好生活再立新功”。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港国际客运中心开发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徐珏慧告诉记者,她比较关注环境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今年3月1日,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保护长江生态环境需要大家一起努力。”她希望检察机关在对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继续通过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助力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建议检察机关进一步推广公益诉讼举报平台,帮助解决公益诉讼线索不足和现场取证难的问题。
本报北京3月6日电(全媒体记者闫晶晶记者沈静芳)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禁烟、老人赡养、残疾人出行设施保障不仅仅是个人私益,更是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的大事。作为公共利益守护者,检察机关在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方面作出了积极探索,也得到了代表的肯定。
“因各种家庭原因,一些子女不愿赡养老人,这是社会保障领域长期以来亟待妥善解决的重大公益问题。山西省检察机关在赡养类民事公益诉讼方面作了有益尝试。”来自山西省的全国人大代表、太原重型机械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起重所正高级工程师阎少泉说,检察机关办理赡养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司法程序督促、强制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引领了正确的社会价值观。
2020年6月,《中共山西省委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审议通过,明确提出“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要及时制定下发指导意见,明确规定针对涉被赡养人权利保障公益诉讼的具体内容、操作程序等,确保被赡养人的权利落到实处”。2020年以来,山西省检察机关已经办理赡养类案件12件。
截至2020年底,全国有24个省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支持或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专项决定,其中20个明确了重点探索的新领域范围。以内蒙古检察机关为例,2020年全区检察机关共办理涉残疾人、文物保护等新领域案件1630件。
“检察机关开展‘等’外领域公益诉讼探索,我举双手赞成。”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管理局副局长陈良表示,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拓展,直接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呼声,推动了国家和社会治理。“希望检察机关继续用发现的眼睛主动探索新领域公益诉讼,当好公共利益守护人。”
本报北京3月6日电(全媒体记者闫晶晶)革命文物和文化遗产是党史学习教育的重要载体。全国人大代表、空军工程大学某教研室讲师古清月建议检察机关开展革命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防和军事利益。
“当前,对革命文物和文化遗产的保护还未引起社会各界足够的重视,革命文物和文化遗产遭受损害屡禁不止。”古清月代表认为,对革命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国家有明确要求,也是社会的需要,是检察机关应当担负的历史使命。
检察机关为何能担负起这个责任?古清月代表表示,革命文物和文化遗产属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其存在的形态分别属于公益诉讼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检察机关在英烈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方面有成功经验,在革命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有积极探索,并与军队建立了良好的公益诉讼协作机制,为全面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防和军事利益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她举例说,最高检发布的山西省寿阳县羊头崖烈士纪念设施疏于管理公益诉讼案、山西省左权县检察院督促保护八路军杨家庄兵工厂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等典型案例,为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借鉴。
古清月代表建议,检察机关开展革命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时,重点监督行政机关不作为和乱作为,加强与当地军事检察院的联系,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弘扬革命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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