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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险条款中的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时间:2022-02-16 15:29:40 保险索赔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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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5月,客户C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保障金额20万元。2021年5月,C先生因突发脑梗死住院治疗,经治疗,于三周后出院回家康复修养,C先生留下了左侧下肢行动不便的后遗症。出院后他想起了投保的重大疾病保险,翻出合同想看看能否申请脑中风后遗症的理赔,保险条款中提到了“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C先生并不十分清楚具体指的是哪些,于是向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进行了咨询。

  保险公司相关人员为C先生进行了解答:目前市场上销售的重大疾病保险,都包括“脑中风后遗症”这项保险责任,其中明确规定被保险人需在确诊180天后,遗留下列1种或1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技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以上,也是判断一个人是否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基本标准,如果有三项及以上无法独立完成,那么就可以认定被保险人达到了脑中风后遗症的赔偿标准。

  为了充分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险合同中会对承保疾病的范围、定义和评定标准做出明确约定。保险理赔的原则是“既不惜赔,也不滥赔”,理赔人员会结合客户的病历资料进行全面客观地分析判断,审慎确认保险责任,做出决定。

  保险理赔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这个属性就决定了保险领域中遇到的问题,必须从保险的专业角度去看待和解决,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保险合同当中对于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如何处理,采用什么样的标准,执行什么样的规范,都已经进行了详细的列明。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前,一定要认真阅读了解相关内容,确保自己的保险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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