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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可以提出索赔——承包人施工对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害

时间:2023-01-25 14:46:05 保险索赔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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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人作为施工人应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设置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根据建设工程技术复杂性、作业危险性特点选择专业技术施工人员、编制安全技术方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工程事故的发生。承包人应对其控制、使用的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

  承包人施工对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害是指承包人违反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施工或聘用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技术人员施工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不健全或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质量不合格、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己方以外的第三人人身受到损害或财产遭受损失。

  承包人施工对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害既包括承包人现场施工对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害,也包括场外交通及运输对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害,本书重点论述承包人现场施工对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害引发索赔之情形,承包人场外交通及运输对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害引发索赔之情形参见本书“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提起索赔的项目”第二十六项。

  第4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24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4.1.7项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9.2.7项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第4.1.7项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20.1款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第3.4.4项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

  第6.1.9.2项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第17.1款承包商应保障和保持使雇主、雇主人员以及他们各自的代理人免受以下所有索赔、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带来的损害:

  (a)任何人员的人身伤害、患病、疾病或死亡,不论是由于承包商设计(如果有)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引起,或在其过程中,或因其原因产生的,除非是由于雇主雇主的人员、或他们各自的任何代理人的任何疏忽、意行为、或违反合同造成的;以及

  (b)由下列情况造成的对任何财产、不动产或动产(工程除外)的损害或损失:

  (i)由于承包商的设计(如有时),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引起,或在其过程中、或因其原因产生的;和

  (ii)由承包商、承包商的人员,他们各自的代理人,或由他们中任何人员直接或间接雇用的任何人员的疏忽、故意行为、或违反合同造成的。

  第17.1款承包商应保障并保持使雇主、雇主人员以及他们各自的代理人免受以下所有索赔、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带来的损害:

  (a)由工程设计、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引起、或在其过程中、或因其原因产生的任何人员的人身伤害、患病、疾病或死亡,非是由于雇主、雇主人员或他们各自的任何代理人的任何疏忽、故意行为或违反合同造成的;

  (b)由下列情况造成的对任何财产,不动产或动产(工程除外)的损害或损失:

  (i)由于工程设计、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引起,或在其过程中,或因其原因产生的;

  (ii)不是由于雇主、雇主人员、他们各自的代理人、或他们中任何人直接或间接雇用的任何人员的疏忽、故意行为或违反合同造成的。

  S市东方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H省中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05年6月9日21时10分,H省中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公司)施工队在给S市东方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热电)施工时,将道路井下刨出的建筑垃圾堆放在道路上,没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耿云龙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上述地点撞在了该建筑垃圾堆上,造成摩托车损坏、身体受伤。此次事故经交警大队研究认定,中远公司与耿云龙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耿云龙将中远公司及东方热电诉至法院,法院依职权追加H省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省安装公司)为被告后,耿云龙要求中远公司、东方热电、省安装公司赔偿其身体伤害及财产损失等共计4606.31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东方热电将管网安装工程承包给省安装公司下属的第六分公司,H省省安装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又将该工程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中远公司。

  中远公司辩称,原告耿云龙没有驾驶证,而且是超速行驶。我们作为施工方,当时现场也设有一定的标志。交通事故认定并不是很公平,我们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

  东方热电辩称,本案为交通事故案件。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责任方和受害方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我方不应该成为该案的诉讼主体,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省安装公司辩称,我们是一个分包工程,我们与中远公司的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由于本工程造成的所有纠纷,均由中远公司负担所以我公司其对此事故不负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中远公司在给被告东方热电施工时,将道路井下刨出的建筑垃圾堆放在道路上,没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没有及时清除道路上的障碍,应对由此给原告耿云龙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会生产责任。

  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东方热电作为建设单位和发包人,被告省安装公司作为承包人,应对原告耿云龙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中远公司赔偿原告耿云龙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摩托车损失等经济损失共计4122.31元省安装公司与东方热电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包人应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承包人施工对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作为工程所有权人,其承担相应的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发包人因承包人原因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发包人可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承包人索赔。

  来源:节选自袁华之著作《建设工程索赔与反索赔》(图片及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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