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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手段涉及(1)讯问犯罪嫌疑人(2)讯问证人、被害人(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4)搜查(5)查封、扣押物证、书证(6)查询、冻结(7)鉴定(8)技术侦查(9)通缉等九个方面的内容,中公教育认为,对于公安专业知识而言,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尤为重要,须重点理解并熟练运用。
2.不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
(2)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其他重大案件,应当录音或录像。
(一)概念:为了查明或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实或现象,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如何发生,而模拟案件原有条件,将该事实或现象实验性地重新加以演示的一种侦查行为。
(一)需要聘请本公安机关以外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发给聘请书。
(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对鉴定意见,办案部门或侦查人员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异议的,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多个鉴定人意见不同,均应如实记录。
(一)概念:经过严格批准,为了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借助于现代技术和设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实施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
(三)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四)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五)必要时,可以隐匿身份侦查,但不可诱使他人犯罪,不可以用危害公安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