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4月29日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对公安机关管辖的78种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予以进一步明确规定。
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修改,对21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修改完善。其中,对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全面系统修改,进一步加大对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犯罪的打击力度。
记者注意到,修订前的《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五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按照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降低股票、债券发行数额标准:欺诈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曹莉表示,降低股票、债券发行数额标准,将过去一些只能行政处罚的行为用刑法进行打击。在欺诈发行证券罪中,最大的变化是旧标准只规定了五种情形,而新标准则规定了十种情形。这意味着司法机关在查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行为时,通过刑法的手段来规制更多不合规的行为,以此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对票据诈骗案等7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数额标准作了修改:
票据诈骗案中,取消了个人和单位数额不同的立案追诉标准,而是做了一个统一规定:
第四十七条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曹莉认为,之所以取消了个人跟单位的区别,把数额定为五万元。是因为在实践中,旧标准对于个人的诈骗数额1万元入罪的门槛过低,而单位的数额诈骗数额10万元的门槛又过高,新规定在调研的基础上,数额调整至中间值5万元,既不会过分放纵犯罪,也不会过分扩大打击面。
在原《立案追诉标准(二)》的基础上,对走私假币案等8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具体情形也作了修改。
(二)总面额在一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一百张(枚)以上,二年内因走私假币受过行政处罚,又走私假币的;
曹莉表示,新增标准是因为需要应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形。其中,第二款情形针对曾经在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人,确定的入罪数额标准仅是第一款规定的50%,由于行为人屡罚屡犯,主观恶性大,需要从严打击。
第三款是个兜底条款,就是为了应对社会中出现的新情形,当走私假币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与前两款规定相当时,则可以通过这一款新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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